长春人文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8-17 编辑: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点击数:

长春人文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专业转成修读另一个专业。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起点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稳定,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一般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

(二)艺术类专业不可跨类转为非艺术类专业。

(三)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科目相同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

(四)非艺术类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并获得想转入专业竞赛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转专业后能发挥专长者,审核通过后可以转为艺术类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后正常退役复学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专业和年级限制,但大四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专业。

(六)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于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第二学期开学,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我校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

(二)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于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第二学期开学,经教务处审核,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并且学年考核成绩在前30%(按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计算),可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如成绩不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可在大一学年结束后,自愿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相应其他专业。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五)符合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第七条 学生具备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和办理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相关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并获得学科专业竞赛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转专业后能发挥专长者。

(三)复学、降级、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的学生,因原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者。

(四)休学创业或学生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后的学生,有转专业意愿者,须在复学2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长春人文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学院,学院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送教务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务处汇总,根据学生选择专业情况进行分类,将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所在学院。

(三)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教学单位自行安排,将考核结果填入《长春人文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并将当年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正式文件。

(六)学生处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事宜。

第九条 经批准后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当学期按照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不变,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须做更换。

第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新专业学习的教材按新专业要求购买。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与学分经转入学院确认后,可予以承认,直接载入所转入专业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转入理工类专业的学生,须重新修读新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部分基础课程(由所在专业确定),并参加课程考核获得成绩和学分。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自愿选择修读新专业已经开设完毕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获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接收学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督查转专业工作,对于部分热门专业转专业的考核录取,纪委办和教务处安排人员参与某些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以及学校层面组织的考核过程应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者的各项分值如笔试、面试等考核项目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并有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工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人文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春人文发〔2021〕6号)自行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转专业办法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