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业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学时,学生回到入伍离校时原专业相同年级学习;原来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习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学校准予复学。时间不超过一学年者,复学至原年级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者,复学至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服役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复学。
第五条 入伍学生退役后不再复学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肄业处理。
第六条 复学时学费交纳按复学当年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复学后学习期间,凡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的,每门课程成绩加20分,总分上限为90分;如实际考试成绩超过90分,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八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免修大学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毕业实习和国家体质测试,直接获得学分,给予优秀成绩;入伍前已修读完课程的,成绩不予变动。
第九条 退役学生自复学后,缺课不超过三分之一者,可申请复学当学期课程免试,成绩给予90分;也可以正常参加期末考试,按实际取得成绩登记。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需重修该门课程,成绩按正常重修课考试处理,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十条 四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免修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给予90分;其他年级入伍的,不予免修;四年级下半学期应征入伍的学生,毕业实习直接获得学分,给予优秀成绩;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毕业实习直接获得学分,给予70分成绩。
第十一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完成剩余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退役复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没有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按结业处理;结业后补考科目不受限制。四年级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征入伍者,不允许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参照国家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学位授予标准上,对复学学生按学校学位管理规定限定的平均分数降5分(平均学分绩点降0.15个百分点)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