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激励教师科学合理设计教学环节,丰富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以《长春人文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022〕2号文件为依据,建立教师教学质量多维评价体系,实现以评促教、以评促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采用学生评价、教师自评、本院部教师互评、本院部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校领导和校级教学督导对各院部任课教师进行多角度、多维度的随机性和验证性评价。
学生评价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学期组织不少于2次;教师自评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部教师互评由各院部自行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及互评,本院部领导评价由各院部领导对所在院部每一位任课教师进行全面评价。教师自评、本院部教师互评和本院部领导评价每学年组织一次。
校领导评价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校级教学督导评价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得分采取百分制。其中:学生评价占总分的40%;教师自评占总分的10%;本院部教师互评占总分的10%;本院部领导评价占总分的40%。评价标准由各院部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法:
Y: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总分;
X1:学生评价取平均值;
X2:教师自评得分;
X3:本院部教师互评取平均值;
X4:本院部领导评价得分。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评定:
优秀:综合评价结果≥85分;
良好:75分≤综合评价结果<85分;
合格:60分≤综合评价结果<75分;
不合格:综合评价结果<60分。
每学年末,各院部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确定任课教师的评价等级,并报备教务处。
如任课教师全学年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不得评定为优秀;全学年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工资晋升、评优评奖、出国进修、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校领导或校级教学督导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者,本学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