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及荣誉称号授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1 编辑: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成功教育”办学理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激发学生创新能力,奖励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评定及授予称号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一等奖学金;


(四)二等奖学金;


(五)三等奖学金;


(六)单项奖(多元成才奖) 。


第四条 助学金等级:


(一)特等助学金;


(二)一等助学金;


(三)二等助学金。


第五条 荣誉称号名称: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十佳大学生;


(四)十佳班级;


(五)优秀毕业生;


(六)其他


第三章 评定及授予称号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3.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以内。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以内;


6.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同一学年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项奖学金。


1.特困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2.一等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3、二等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二)资助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申请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及奖励标准:


依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顺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


6.学年单科成绩无挂科,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7.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600元。


(二)单项奖(多元成才奖)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1.社会工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奖项:


(1)担任学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舍委会、社团组织、班级及寝室等学生组织的干部,连续工作满一年,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踏实,乐于为同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


(2)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3)在国家、省、市举行的大型文体活动中有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


2.社会实践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奖项:


(1)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其成果(如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采用或在科研活动中获奖。


(2)在专业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3)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较好成绩。


3.美德风范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奖项:


(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精神文明和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2)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已救人等突出事迹。


4.学有专长奖


在校学习期间在所学专业领域或对所学专业相近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个性发展突出,显示出创造才能,并有相应成果者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5.奖励标准:奖金每项1000元。


第十条荣誉称号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含励志奖)、学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均获优秀学生称号。


2.优秀学生干部须担任学校及院(系)团组织、学生会、舍委会、社团组织、班级及寝室等学团组织的干部,连续工作满一年,工作认真踏实,乐于为同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


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4.十佳大学生、十佳班级的评选,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十佳大学生、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审领导机构: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长


成员:教务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处长、团委书记、基层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宏观指导、名额分配、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基层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基层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成员:基层学院(系)辅导员


基层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学校将候选人名额下达各基层学院(系)。其中,特困助学金占获资助学生总数的5%;一等助学金占获资助学生总数的90%;二等助学金占获资助学生总数的5%。


(二)校级奖学金评定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单项奖(多元成才奖)的评选,根据学生取得实际成绩,各院(系)申报,经学校评审后,确定人选名额。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4%;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占当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对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中的学生进行评审投票,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评审程序: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拟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国家助学金拟获资助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拟获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学校对获资助学生颁发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程序:


符合学校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学校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学校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拟获奖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拟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学校颁发相应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五)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九)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注: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


(一)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原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县、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家庭情况说明;


(三)参考《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的实际困难与消费状况。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书面申报。


(二)民主认定。基层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代表对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材料及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